原告:高某某,男原告:高某清,男原告:沈某某,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莺,女,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查看详情 >>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任鸿飞、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查看详情 >>
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为1419221元,双方当事人均明确之后未再发生业务往来,故扣除强大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后即为剩余欠款;企业询证函注明“仅为复核账目之...查看详情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并且加工合同中原料及辅料均是由原告承担提供,因此原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服装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查看详情 >>
2009年,陈某某与管委会签署《安置协议》,安置协议约定陈某某作为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但后管委会以陈某某不符合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被安置人口拒绝安置。经律师代理后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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