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原告:高某清,男原告:沈某某,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莺,女,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查看详情 >>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任鸿飞、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查看详情 >>
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为1419221元,双方当事人均明确之后未再发生业务往来,故扣除强大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后即为剩余欠款;企业询证函注明“仅为复核账目之...查看详情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并且加工合同中原料及辅料均是由原告承担提供,因此原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服装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查看详情 >>
2016年,陈某、陈某某、张某于晚上共同饮酒,后陈某在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马路牙子相撞导致死亡,后陈某家属将陈某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法院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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